专业办理成立香港公司 香港利润需在香港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枢密院在“恒生银行”案(3HKTC 351)和“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HKTC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枢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 恒生银行”,外贸知识,“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和“Orion Caribbean”等案的裁决并无订出一套可以概括适用于所有涉及利润来源地个案的规则,但它们却确立了可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本指引的目的旨在阐明税务局所认为枢密院订下了的一般原则,并提供应用这些原则的具体例子。必须强调的是,每一个案须要根据其本身事实来作出决定,汇率。正如“Orion Caribbean”案指出,枢密院在“恒生银行”案的裁决中,当提及有关于出租物业、贷款和买卖商品和证卷等活动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没有订出怎样去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法律规则,反而只是申明“并无一个简单的法律通则以供采用”。这一论据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案中一再阐明。有关“万能工业有限公司” 案的判决可以说是“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法官旁词中提及的罕有个案(rare case dictum)的例子(请参阅第29 段)。
另一方面,税务局会详细审视任何有涉及以明显的人为手段,企图把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香港利润)化作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海外利润)的特别情况。如果纳税人及其代表,在申报利润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的地方时,能预计并提供评税主任所需要的数据以供考证,则会对税务局审查其个案大有帮助。每当纳税人首次申报海外利润时,必须有足够理由支持,并提供具体证据,以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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