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离岸公司来做转让信用证的.,请问UPC600最新版的信用证里规定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吗? 比如产地证. 盼指教!!
网友解答
[b][color=Navy][size=4]UPC600并没有直接强调LZ说的那点,一般在信用证里说明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就可以。[/size][/color][/b]
[quote]原帖由 [i]幸运猪[/i] 于 2009-4-12 14:15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542570&ptid=1802718][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是以离岸公司来做转让信用证的.,请问UPC600最新版的信用证里规定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吗? 比如产地证. 盼指教!! [/quote]
可以接收的,在信用证里说明一下就可以了。
[size=4]我是以离岸公司来做转让信用证的.,请问UPC600最新版的信用证里规定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吗? 比如产地证. 盼指教!![/size]
[color=Navy][b]UPC600最新版里对这一点并没有特别说明,如做信用证付款则最好能在信用证里注明可以接受第三方文件(如产地证,商检文件,熏蒸证等)。[/b][/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4-12 19:16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幸运猪[/i] 于 2009-4-12 14:15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542570&ptid=1802718][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是以离岸公司来做转让信用证的.,请问UPC600最新版的信用证里规定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吗? 比如产地证. 盼指教成立香港公司!! [/quote]
可以接受的。
补充:UPC600与UPC500的区别:
1. 新增了“定义”(UCP600第二条)和“术语解释”(UCP600第三条)两个条款。
2. 银行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的时限修订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3.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办理贴现。
4. 银行可以接受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的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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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幸运猪[/i] 于 2009-4-12 14:15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542570&ptid=1802718][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是以离岸公司来做转让信用证的.,请问UPC600最新版的信用证里规定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吗? 比如产地证. 盼指教!! [/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Red] UCP600没有特别说明,以后信用证不注明接受第三方单证也是可以接受的。[/color]
[color=Blue] 所以保险起见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color]
[color=Red]UPC600与UPC500按照国际商会的观点,它们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olor]
1. 新增了“定义”(UCP600第二条)和“术语解释”(UCP600第三条)两个条款。
2. 银行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的时限修订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3.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办理贴现。
4. 银行可以接受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的保险单据。
[color=Blue]然而,当我们仔细阅读的时候,就会发现远不止这些。现归纳如下:[/color]
1. 它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2. 它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以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
条款总数由49条缩减为39条,而且不再按照模块分类;删除了信用证的“可撤消”概念;删除了运输行单据条款、运输单据之额外费用的列举条款以及运输单据之“不得含有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批注成立公司。
3. 它确立了新的国际结算实务操作标准。
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缩短为5个银行工作日以内;明确了受益人对于修改保持沉默并不等于接受修改;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办理贴现;银行可以接受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的保险单据。
4. 它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
即使单据在传递途中遗失,开证行/保兑行也必须付款;拒付通知增加了“持单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选择;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需要”的标准;明确了开证行可以做为转让行转开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即可以“一手托两家”;明确了银行对因遭受恐怖袭击(acts of terrorism)导致银行停业所造成的后果免责。
5. 它的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
拒付通知的表述修改为A single notice;取消了“and/or”,将其统一修订为“or”;明确规定条文中单、复数词汇代表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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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4-12 21:49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