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各位高手请评判一下,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软件进口贸易中,在内地洽谈业务,在内地联系美国软件公司,在内地签订合同,内地客户付款到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付款到美国,美国软件公司直接发货到内地客户(或发货到香港公司)(或在内地报关)。

网友解答



楼主的情况基本符合海外利得的条件,但是是否可以申请成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楼主的境外公司是否为一个真正的国际贸易商?即如果你有多家供应商在美国,也有多家客户在国内,那么是没问题的。如果美国只有一家供应商,国内只有一家客户,那么就不容易申请了。
你好!你此操作方法是完全符合申请海外利得税的免税的.
[color=Blue][size=5][b]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如果可以满足这几个条件,是可以申请海外赢利免税[/b][/size][/color]
[color=Blue][b]回复:
     香港税务局判断海外利得的主要依据有:
            1)是否在香港找的供应商
            2)是否在香港找的买家
            3)合同是否在香港签署
            4)货物是否有经过香港报关
            5)是否有使用其他香港资源
     LZ所描述的贸易流程符合海外利得的申请,没有问题,公司可以顺利申请免税。[/b][/color]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5-11 12:05 编辑 [/i]]
香港是征来源地税原则,只要没有利用香港资源,都是可以申请免税的。
回复编辑中。。。。........
[size=4][font=Times New Roman][b]楼主你好,你说的这样的贸易情况属于海外业务,可以申请海外利得免税.

香港公司需不需要交税是税务局判定,每个董事在认为自己的利润来源香港以为的情况下都是有权利向税局申请免税的。基本得因素大致有四项:
[color=Red]A)办公场所不在香港
B)合同不在香港签定
C)客户不是香港的(买家,卖家)
D)货物运输没有经过香港
E)帐户不是开在香港的(非必要)[/color]
   对于香港公司如果有业务运作,不管业务是否在香港本土发生都需要作核数师报告审计然后加上海外利得申请才可以得到合法的免税.因为政府是不介入你公司运作,如果只是有业务作而作零申报的话,对于政府来说你的公司就是没有运作的,公司就是瞒税.这点可以通过香港税务局了解.所以如果要合法操作公司的朋友不建议用零申报处理税务.毕竟以后的瞒税责任不是代理代理公司来承担,而是落在公司董事身上!你看过我写香港管理得帖子就知道了,[url]http://dochinma.spaces.live.com/[/url]可以和税局核实我得说法。


最新税务局网站案例:
? ? 局 局 ? ? ? 懿 明 提 醒 市 民 ,《? ? ? 例》 ? 明 逃 ? 是 刑 事 罪 行 。 ? ? 局 ? 即 ? ? 取 ? 查 及 ? 控 行 ? 。 ? ? 懿 明 表 示 , ? ? 局 ? ? 速 ? 理 每 一 宗 逃 ? ? 案 。 刑 事 ? 控 的 ? ? 要 求 十 分 ? 格 。 因 ? 每 宗 ? 案 的 案 情 和 ? 涉 的 交 易 的 ? ? 程 度 , ? 局 需 花 一 定 的 ? ? ? 各 可 能 的 途 ? 搜 集 ? ? , 包 括 跟 查 被 告 的 ? 行 ? 口 , 追 ? ? 金 流 向 , ? 核 文 件 , ? ? ? 人 , ? 取 口 供 , 冀 能 取 得 足 ? 的 ? ? , 亦 需 ? ?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意 ? , 以 ? 估 所 ? 集 的 ? ? 是 否 足 以 ? 至 刑 事 ? 控。


海外利得是非常专业得税务处理,香港得税法也不是这里很多不专业介绍得这么简单,否则香港就不用收税了,整个免税得判定是根据你得香港公司贸易得全部事实来判断,税局不会只考虑其中得某一个特定要素:
[color=Red]一 般 原 则 [/color]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

如果税局有疑问也会出税务反对,我们在处理这方面也是有着丰富得经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但是根据你得这样操作,基本这个贸易模式是要在香港课税的,除此外的非来源香港的利润我们可以帮你申请免税。

[color=Red]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color][/b][/font][/size]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5-11 10:40 编辑 [/i]]
[color=Black][size=5][b]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各位高手请评判一下,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软件进口贸易中,在内地洽谈业务,在内地联系美国软件公司,在内地签订合同,
内地客户付款到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付款到美国,
美国软件公司直接发货到内地客户(或发货到香港公司)(或在内地报关)。[/b][/size][/color]

[color=Navy][size=4][b]
这样的操作不影响你申请海外利,

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

1.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客户;
4.   没有香港供应商;
5.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6.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color=DarkRed][b][u]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u][/b][/color]
其他问题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5-13 21:52 编辑 [/i]]
[size=4]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各位高手请评判一下,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软件进口贸易中,在内地洽谈业务,在内地联系美国软件公司,在内地签订合同,
内地客户付款到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付款到美国,
美国软件公司直接发货到内地客户(或发货到香港公司)(或在内地报关)。[/size]

[size=4][color=Navy][b]这样的操作不影响你申请海外利,

[color=Black]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color]

1.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客户;
4.   没有香港供应商;
5.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6.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u] 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u]

其他问题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color][/size]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5-11 11:13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modern_artisan[/i] 于 2009-5-11 09:4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5603901&ptid=1869083][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ize=4]各位高手请评判一下,以下贸易流程是否有利于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的申请:
软件进口贸易中,在内地洽谈业务,在内地联系美国软件公司,在内地签订合同,内地客户付款到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或内地离岸账户)付款到美国,美国软件公司直接发货到内地客户(或发货到香港公司)(或在内地报关)。[/size]  [/quote]

[b][font=宋体][size=4]    LZ你的贸易流程还是满足海外利得免税条件的,容易申请免税。

[color=Blue]香港公司要合法报税合理避税会计稽核制度,首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color]
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color=DarkOrange][u]o 经香港转港是允许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有进口报关货物停留是不允许的[/u][/color]


    [color=Red] 满足以上条件是免税的一个基础。然后在公司成立18个月时会收到税务局的税表,需要你出具一份核数师审计报告,向政府申明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向政府去申请海外利得免税(非零申报)。建议LZ在公司刚刚成立之初就开始要处理好单据,虽然说免税是在18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但是审核的时间是1-18个月之内的,如果可以在报税之初就保留好各种运作的单据,那么申请免税将会变的非常容易。(我司我司会指导客户进行安排)[/color]

[color=Purple]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 [/color]

[/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5-14 12:50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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