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公司帐户转帐给HK私人帐户是否需要交纳利得税-_5848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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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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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E-Bag[/i] 于 2009-8-29 19:1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558276&ptid=212952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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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是不需要的.
[font=楷体_GB2312][size=3][color=Blue]离岸账户是可以公对私的,目前国内客户的借记卡都是一卡双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转到私人账户的,但是不宜金额过大,12万个人所得税的的主动申报,以及5万结汇限额萨摩亚公司注册,而且在分汇后反洗前已经成为国际焦点,所以建议楼主操作金额不宜过大。[/color][/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vincent_yyf 于 2009-8-31 10:08 编辑 [/i]]
[b][size=3]您好,如果是转给大陆人开在香港的帐户,那么是不需要交税的
但如果是转给香港本地人开的帐户,那么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size][/b]

[[i] 本帖最后由 hkcr8 于 2009-8-31 10:13 编辑 [/i]]
[color=RoyalBlue][size=4]您好,我司是香港环球会计事务所(深圳)分行,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

利得税:是公司一年的总营业额 减 总成本 等于 纯利润  这个纯利润才需要上利得税, 并且这个利润来自香港才需要上利得税,如果来自海外即使有利润也无须上利得税注册毛里求斯公司

下 列 是申报香港公司利得税的 一 般 核 数 、 税 务 的 详细明了介绍,希望能给LZ带来帮助:

A ) 课 税 范 围
任 何 公 司,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而 从 该 业 务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应 评 税 利 润, 均 须 纳 税 。 征 税 对 象 并 无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别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可 毋 须 在 香 港 纳 税 ; 反 过 来 说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赚 取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则 须 纳 税 。 至 于 业 务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及 利 润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实 而 定 , 但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可 参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国 枢 密 院 判 决 的 税 务 案 。 [color=Red][b]于 海 外 产 生 的 利 润 , 即 使 将 款 项 汇 回 香 港 , 亦 毋 须 纳 税 。 [/b][/color]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多 年 来 , 法 院 都 有 对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判 决 。 以 下 各 项 原 则 是 根 据 法 院 具 权 威 性 的 判 决 而 确 立 的 :
事 实 问 题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须 根 据 有 关 个 案 的 事 实 而 决 定 , 所 以 并 无 一 个 可 以 概 括 适 用 于 各 种 不 同 情 况 的 通 则 。 利 润 是 否 于 香 港 产 生, 是 由 利 润 的 性 质 及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交 易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
作 业 验 证 法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一 般 原 则 , 是 查 明 纳 税 人 从 事 赚 取 有 关 利 润 的 活 动 , 以 及 该 纳 税 人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地 方 。 换 言 之 , 正 确 的 验 证 方 法 是 查 明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作 业 , 并 确 定 这 些 作 业 在 何 处 进 行 。
从 交 易 所 得 的 毛 利
划 分 一 项 交 易 的 利 润 是 否 从 香 港 抑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赚 取 , 可 根 据 该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毛 利 而 决 定 。 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 只 须 考 虑 那 些 直 接 产 生 毛 利 的 商 业 活 动 , 而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通 常 不 在 考 虑 之 列 。

B) 贸 易 公 司 的 离 岸 利 润
买 卖 合 约
确 定 从 货 品 和 商 品 交 易 所 得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时 , 一 般 是 以 买 卖 合 约 订 立 的 地 点 为 根 据 。 "订 立" 一 词 不 仅 表 示 合 法 执 行 合 约 , 其 涵 义 亦 包 括 商 议 、 订 定 和 执 行 合 约 的 条 款 。
一 般 原 则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注册香港全新公司,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香港公司年审,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C)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新 登 记 的 业 务
首 份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通 常 会 于 新 业 务 开 业 或 成 立 为 法 团 当 日 起 约 1 8 个 月 后 发 出 。
持 续 经 营 的 业 务 ─ 每 年 大 批 发 出 报 税 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于 每 年 4 月 份 第 1 个 工 作 日 发 出 。
无 须 每 年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业 务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 本 局 不 需 纳 税 人 每 年 提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 尚 未 开 业 或 已 停 业 及 尚 未 重 新 营 业 的 行 业 或 业 务
─ 所 经 营 行 业 或 业 务 未 有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若 本 局 在 覆 查 该 等 纳 税 人 的 潜 在 税 项 责 任 时 , 会 向 其 发 出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纳 税 人 则 仍 须 遵 照 规 定 填 交 报 税 表 。



D)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期 限
正 常 提 交 期 限
一 般 而 言 ,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应 该 在 发 出 日 起 1 个 月 内 交 回 本 局 。 提 交 期 限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第 1 页 上 已 注 明 。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安 排
在 整 批 延 期 计 划 下 , 每 年 结 帐 日 期 在 11 月 30 日 后 的 纳 税 人 可 获 准 将 交 回 报 税 表 的 期 限 延 展。
E)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提 示
报 税 表 的 各 项 目 必 须 完 整 及 妥 善 地 填 报 , 并 应 连 同 下 列 文 件, 准 时 递 交 :
该 评 税 基 期 内 经 签 署 证 实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及 核 数 师 报 告 书 和 损 益 帐 ;
说 明 如 何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 的 计 算 表 与 有 关 附 表 (或 申 请 免 交 离 岸 收 入 文 件);
补 充 表 格(IR 表 格 第 51S 号);以 及
其 他 文 件 及 资 料 。

F) 保 存 业 务 纪 录
税 务 条 例 第 51C 条 规 定 每 名 在 香 港 经 营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人 , 须 就 其 入 息 及 开 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备 存 足 够 的 纪 录 , 以 便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易 于 确 定 ;
该 等 纪 录 须 保 留 为 期 最 少 7 年 ;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遵 办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 最 高 罚 款 为 $100,000 ;
税 务 条 例 所 列 出 的 纪 录 , 包 括 : ─
记 录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开 支 的 帐 簿 ;
凭 单 、 银 行 结 单 、 发 票 、 收 据 ;
该 人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纪 录 ;
该 人 日 常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所 收 取 及 支 出 的 一 切 款 项 的 一 切 记 项 的 纪 录 ;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货 品 买 卖 ─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时 所 购 买 及 售 卖 的 一 切 货 品 、 出 售 的 纪 录 , 该 纪 录 须 显 示 有 关 货 物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该 等 货 物 的 数 量 及 价 值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身 分 , 以 及 与 前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一 切 发 票 ;
该 人 于 年 结 当 日 所 持 的 营 业 存 货 的 陈 述 书 , 以 及 清 点 存 货 的 一 切 纪 录 , 而 有 关 的 营 业 存 货 陈 述 书 乃 根 据 该 等 纪 录 而 编 制 的 ;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提 供 服 务 , 须 显 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各 记 项 的 纪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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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hkglobal888 于 2009-8-30 13:36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E-Bag[/i] 于 2009-8-29 19:1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558276&ptid=212952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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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color=blue][b]下 列 是 一 般 核 数 、 税 务 的 资 料 。
A ) 课 税 范 围
任 何 公 司,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而 从 该 业 务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应 评 税 利 润, 均 须 纳 税 。 征 税 对 象 并 无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别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可 毋 须 在 香 港 纳 税 ; 反 过 来 说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赚 取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则 须 纳 税 。 至 于 业 务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及 利 润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实 而 定 , 但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可 参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国 枢 密 院 判 决 的 税 务 案 。 于 海 外 产 生 的 利 润 , 即 使 将 款 项 汇 回 香 港 , 亦 毋 须 纳 税 。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多 年 来 , 法 院 都 有 对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判 决 。 以 下 各 项 原 则 是 根 据 法 院 具 权 威 性 的 判 决 而 确 立 的 :
事 实 问 题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须 根 据 有 关 个 案 的 事 实 而 决 定 , 所 以 并 无 一 个 可 以 概 括 适 用 于 各 种 不 同 情 况 的 通 则 。 利 润 是 否 于 香 港 产 生, 是 由 利 润 的 性 质 及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交 易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
作 业 验 证 法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一 般 原 则 , 是 查 明 纳 税 人 从 事 赚 取 有 关 利 润 的 活 动 , 以 及 该 纳 税 人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地 方 。 换 言 之 , 正 确 的 验 证 方 法 是 查 明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作 业 , 并 确 定 这 些 作 业 在 何 处 进 行 。
从 交 易 所 得 的 毛 利
划 分 一 项 交 易 的 利 润 是 否 从 香 港 抑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赚 取 , 可 根 据 该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毛 利 而 决 定 。 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 只 须 考 虑 那 些 直 接 产 生 毛 利 的 商 业 活 动 , 而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通 常 不 在 考 虑 之 列 。

B) 贸 易 公 司 的 离 岸 利 润
买 卖 合 约
确 定 从 货 品 和 商 品 交 易 所 得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时 , 一 般 是 以 买 卖 合 约 订 立 的 地 点 为 根 据 。 "订 立" 一 词 不 仅 表 示 合 法 执 行 合 约 , 其 涵 义 亦 包 括 商 议 、 订 定 和 执 行 合 约 的 条 款 。
一 般 原 则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C)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新 登 记 的 业 务
首 份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通 常 会 于 新 业 务 开 业 或 成 立 为 法 团 当 日 起 约 1 8 个 月 后 发 出 。
持 续 经 营 的 业 务 ─ 每 年 大 批 发 出 报 税 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于 每 年 4 月 份 第 1 个 工 作 日 发 出 。
无 须 每 年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业 务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 本 局 不 需 纳 税 人 每 年 提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 尚 未 开 业 或 已 停 业 及 尚 未 重 新 营 业 的 行 业 或 业 务
─ 所 经 营 行 业 或 业 务 未 有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若 本 局 在 覆 查 该 等 纳 税 人 的 潜 在 税 项 责 任 时 , 会 向 其 发 出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纳 税 人 则 仍 须 遵 照 规 定 填 交 报 税 表 。



D)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期 限
正 常 提 交 期 限
一 般 而 言 ,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应 该 在 发 出 日 起 1 个 月 内 交 回 本 局 。 提 交 期 限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第 1 页 上 已 注 明 。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安 排
在 整 批 延 期 计 划 下 , 每 年 结 帐 日 期 在 11 月 30 日 后 的 纳 税 人 可 获 准 将 交 回 报 税 表 的 期 限 延 展。
E)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提 示
报 税 表 的 各 项 目 必 须 完 整 及 妥 善 地 填 报 , 并 应 连 同 下 列 文 件, 准 时 递 交 :
该 评 税 基 期 内 经 签 署 证 实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及 核 数 师 报 告 书 和 损 益 帐 ;
说 明 如 何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 的 计 算 表 与 有 关 附 表 (或 申 请 免 交 离 岸 收 入 文 件);
补 充 表 格(IR 表 格 第 51S 号);以 及
其 他 文 件 及 资 料 。

F) 保 存 业 务 纪 录
税 务 条 例 第 51C 条 规 定 每 名 在 香 港 经 营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人 , 须 就 其 入 息 及 开 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备 存 足 够 的 纪 录 , 以 便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易 于 确 定 ;
该 等 纪 录 须 保 留 为 期 最 少 7 年 ;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遵 办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 最 高 罚 款 为 $100,000 ;
税 务 条 例 所 列 出 的 纪 录 , 包 括 : ─
记 录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开 支 的 帐 簿 ;
凭 单 、 银 行 结 单 、 发 票 、 收 据 香港公司破产查询
该 人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纪 录 ;
该 人 日 常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所 收 取 及 支 出 的 一 切 款 项 的 一 切 记 项 的 纪 录 ;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货 品 买 卖 ─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时 所 购 买 及 售 卖 的 一 切 货 品 、 出 售 的 纪 录 , 该 纪 录 须 显 示 有 关 货 物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该 等 货 物 的 数 量 及 价 值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身 分 , 以 及 与 前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一 切 发 票 ;
该 人 于 年 结 当 日 所 持 的 营 业 存 货 的 陈 述 书 , 以 及 清 点 存 货 的 一 切 纪 录 , 而 有 关 的 营 业 存 货 陈 述 书 乃 根 据 该 等 纪 录 而 编 制 的 ;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提 供 服 务 , 须 显 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各 记 项 的 纪 录 。[/b][/color][/size]
[b]回复:
[color=Blue]这要看HK私人帐户的户主是香港人还是大陆人,
如果是大陆人士,那么不会涉及利得税的缴纳,如果是香港居民,则要看该款项是什么账目,如果和贸易有关,那么是会影响海外利得的申请的。

1. 香港税务局判断你公司利润是否来自海外,是否是海外利得,主要是通过你的整个贸易流程来判断的。
           主要判断依据有:[/color]            
            1)是否在香港找的供应商
            2)是否在香港找的买家
            3)合同是否在香港签署
            4)货物是否有经过香港报关
            5)是否有使用其他香港资源
  
[color=Blue]2.海外利得的申请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关系到你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免税,所以建议找有经验、专业好的代理处理。[/b][/color]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8-30 11:28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E-Bag[/i] 于 2009-8-29 19:1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558276&ptid=212952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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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过 [/quote]


个人需要看具体的实际业务情况
如果是内地个人帐户并不受影响
利得税是针对企业而不是个人。 以上机构说的很详细了
[size=4][color=Blue][b]
具体还得看收款个人帐户是否是香港本地人,如果是的话,那么需要按香港本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是大陆人士,开在香港个人帐户是不需要交税,但公司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是否满足香港公司

的免税条件,符合条件会计师做核数报告,申请海外利得可以免交所得税;条件如下:

①.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②.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③.   没有香港客户;
④.   没有香港供应商;
⑤.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⑥.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color][/size]

[[i] 本帖最后由 lzlwu 于 2009-8-30 00:09 编辑 [/i]]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size=4]HK公司帐户转帐给HK私人帐户是否需要交纳利得税?[/size]

[size=4][color=Blue][b]如果只是转给大陆个人开在香港本地的帐户是不需要交税的,汇款到国内个人帐

户需要申报,但也不是说就需要交税.如果是转给香港本地人,那么接收款的人是需

要申报个人的薪俸税处理,香港本地人个有108000额度是不需要交税.超过部分才

需要交税,但香港公司后续如果有业务产生是需要做审计报税处理,这样才是合法.

[color=Black]公司需要不需要交税看是否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color]

①.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②.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③.   没有香港客户;
④.   没有香港供应商;
⑤.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⑥.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u]    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u]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b][/color][/size]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8-29 22:32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E-Bag[/i] 于 2009-8-29 19:1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558276&ptid=212952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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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过 [/quote]
[color=Black][size=4][font=宋体][b]离岸公司转香港个人的话,如果是佣金劳务费的话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香港税务局会叫你提供其个人详细的资料,以便核实是以真实,用佣金的形式来冲成本的支出。所以财务账目必须要做。

[color=Red][u]B.报税[/u][/color]
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color=Red]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也就是俗称的0申报)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color]
1.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不管是在港业务还是海外业务)

[color=Red]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color]

香港公司要合法报税合理避税,首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通常情况合同上会有银行的签约地)
2、客户也不是香港的;(买家和卖家)
3、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4、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5、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color=Blue][u]o 货物经香港转船运输是可以的;
o 货物香港停留再发运是不可以的。[/[/u]color]

这是要满足免税的一个前期条件,然后在18个的时候去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同时向政府去申请海外利得免税(非零申报)。当然,申请这个免税也是会有风险存在的,建议LZ在公司刚刚成立之初就开始要处理好单据,虽然免税是在18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但是审核的时间是1-18个月之内的,如能处理的好申请免税将会变的非常容易。


[color=Red][size=5][u]单据整理:[/u][/size][/color]
[color=Red]1、做账前的准备:[/color]
①虽然香港政府要求按年度报税, 企业一般不能等到年底才开始处理账务,一般应在有经营业务发生时就要开始准备账务资料;
②票据的分类和整理:把销售发票、成本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摆放。如票据比较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账期间的日期相符;
③承认的票据: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承认所有公司签章的发票(可自制)、收据以及便条。
[color=Red]2、做账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何整理财务资料:[/color]
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半年度提供一次账务资料,前提是要确保做账、审计和报税有充裕的时间。
建议贵公司账务资料整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color=Red]一、        按月整理单据:[/color]
[color=Magenta](一)银行部分:[/color]
1、每月银行对帐单。
2、银行对帐单中每笔收款和每笔付款的凭证(即银行水单或回单),收款凭证连同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订在一起整理,付款凭证连同采购发票、采购合同订在一起整理。
[color=Magenta](二)现金部分:[/color]
1、工资表(需员工签名、公司盖章、员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合同)。
2、日常零星报销的收据或发票,抬头一定要是HK公司名的全称:
(a):如果是现金直接付款的,填写一份“费用报销单”,交报销人、会计、经理、董事等相关人士签名。
(b):如果是董事代付的,填写一份“董事代付款证明”,交董事签名并盖公司章。
[color=Red]3、公司成立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注册费、审计费等相关收据或发票。[/color]
(三)采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中所列明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最好能一一对应得上,不要出现存货为负数的现象。
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两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若有)、投资相关文件、公司购置的各种设备、工具等合同、发票、银行支付款项水单、现金支付收据等。

有限公司做账、核数、报税流程
评估、报价→付清款项→整理单据,账务处理→做账完毕→交由核数师审计→审计完毕→报告交股东签署→会计师持签署的审计报告去政府报税→相关文件返还客户。



关于离岸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   [/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8-29 22:39 编辑 [/i]]
[color=DarkRed][size=4][b]如果是转给大陆人开在香港的个人户,是不需要交税的,如是香港本地人,则收款人

是需交纳香港个人所得税,而香港公司的海外利得和申请不是对单笔业务而言,因此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交税是在报税时总体业务上是否体现出您公司利润中是有源于香港的。[/b][/size][/color]

[color=Blue][size=4][b]
[color=Black]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当中包括下列 :[/color]

①.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②.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③.   没有香港客户;
④.   没有香港供应商;
⑤.   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定合同;
⑥.    产品没有运到香港
    o 经香港转运是可以的;
     o 在香港建立货仓并连续运转是不可以的


[color=Black]一、香港公司做账前的准备:[/color]

虽然香港政府要求按年度报税, 企业一般不能等到年底才开始处理账务,一般应在有经营业务发生时就要开始准备账务资料;

[color=Black]1.票据的分类和整理:[/color]

把销售发票、成本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摆放。如票据比较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账期间的日期相符;

[color=Black]2.承认的票据:[/color]

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承认所有公司签章的发票(可自制)、收据以及便条。

[color=Black]二、做账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何整理财务资料:[/color]

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半年度提供一次账务资料,前提是要确保做账、
审计和报税有充裕的时间。建议贵公司账务资料整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color=Black]一)、 按月按每一单业务的整理单据:[/color]

1、 客户采购订单或合同
2、 销售发票
3、 银行进账收款水单及对应的银行收款通知费等银行手续费水单
4、 公司向供应商下达的采购订单或合同
5、 购货发票
6、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水单
7、 运输(海运)费、报关等到与该单业务有关的费用
8、 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二)、 与股东、客户往来款收付的收据及银行水单
三)、 存、取现金回单
四)、 房租、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用类单据按月分类汇总整理。

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两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若有)、投资相关文件、公司购置的各种设备、工具等合同、发票、银行支付款项水单、现金支付收据等。


[color=Black]三.香港有限公司做账、核数、报税流程[/color]

评估、报价→付清款项→整理单据,账务处理→做账完毕→交由核数师审计→审计完毕→报告交股东签署→会计师持签署的审计报告去政府报税→相关文件返还客户。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8-29 22:25 编辑 [/i]]
[size=4][b][font=楷体_GB2312][quote]原帖由 [i]E-Bag[/i] 于 2009-8-29 19:16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558276&ptid=212952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如题

请高手指教

谢过 [/quote]


是否需要交税主要参照是否利润来源于香港,需要根据全部事实来判定!

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font][/b][/size]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8-29 22:01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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